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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是否在離婚判決書頒發前出售婚姻居所
編譯/本網站編輯 蔚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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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書下達前,如分居的夫妻一方欲賣掉婚姻居所(matrimonial home),並就此提出申請,那麼法院應該決定此申請提出的問題能否在離婚後作為附屬救濟(ancillary relief)在雙方之間合理的解決。

2009年12月2日,上訴法院在一份保留判決(reserved judgment)中,駁回妻子對家事法庭法官在2009年7月31日所作裁決的上訴。該裁決是在離婚訴訟前兩個月作出的,根據《1996年土地信託和指定信託法》(the Trusts of Land and Appointment of Trustees Act 1996)第14章,作為婚姻居所的共同擁有者,丈夫申請賣掉妻子現正居住的房子,那麼該房產作為交吉的地產(vacant possession)應被立即出售。

上訴法院法官表示,原則上說,這個問題如果發生在所有情況都容許的一個時間框架內,最好是在申請附屬救濟期間解決。

但就此案而言,申請已屆調查的臨界時期,法院有權就此申請參考上述1996年法律第15章中提到的特殊事由及具體情況和房屋居住者佔有的目的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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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日刊載於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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