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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及利亞出臺外商投資外匯管理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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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馬格裡布》經濟日報1月19日報道,阿爾及利亞央行2009年10月26日出臺關於外商直接投資和合作投資的外匯管理條例。2009年7月公佈的財政法補充法案中規定“外商直接投資和合作投資的專案必須在項目整個運營階段有助於阿爾及利亞的外匯盈餘”,此條例明確了這一政策的執行細則。

條例規定每個專案的外匯收支平衡表由借、貸兩項組成。借方須包含所有投資資本以外匯形式收回本國,包括公司資本、出口的產品和服務、為替代進口所生產的在阿國市場銷售的產品和服務、特殊情況下發生的外債,還包括所有進口的實物投資的價值。貸方包括以下名義的外匯匯出:產品和服務進口、利潤、股息、年度利潤分配、出席會議差旅費、薪水、國外員工獎金、投資的部分轉讓、特殊外債服務以及其他所有對外支付。外匯結餘為借貸兩項的差額,以同等第納爾表示。央行將進一步就各項資料的收集、處理和管理辦法通過央行指令形式進行明確。

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2010年1月27日刊載於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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