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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聞縱橫》報道,日前,世界上標的額最大的離婚案在英國開庭,南非食品業及飲料業鉅子伊梅爾曼提出離婚,他的妻子提出一億英鎊的離婚賠償。
引人關注的不僅是因為上億的離婚補償,更讓人關注的是當事人的取證方式。為證明伊梅爾曼的財力,法庭上他妻子提供的證據都是在伊梅爾曼不知道的情況下,私自從伊梅爾曼電腦裡下載的。但是法院卻採信了這種證據,對此伊梅爾曼提出上訴,要求確認證據非法。現在雙方還在等待上訴結果。
事情雖然發生在英國,但在我國類似關於離婚的財產糾紛也很常見,那麼在我國,離婚案中妻子私自竊取丈夫個人資料,這種取證方式是否有效?對此記者採訪了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書妍:
主持人:趙律師,看起來英國法律好像支援妻子的這種取證方式,如果類似情況發生在中國,這種證據能否被法庭認定為有效?
趙律師:因為每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和審判制度都不盡相同,所以如果這個事情發生在我們國家,這個取證方式從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不妥的,但是回到這個案子,因為它的關鍵在於這個妻子,她所獲悉的這些資訊,都是丈夫婚後的財產收入情況。
按照我們國家的法律的規定,婚後的財產,都是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除非是在婚前的時候或者婚後的時候作的特別的約定,如果沒有做特別的約定的話,夫妻雙方婚後的財產都是雙方共有的。
相對于妻子而言的隱私來說,我覺得,應該是大家可能要認真探討的一個地方。丈夫的個人收入,相對於其他人來說肯定是作為一種隱私要加以保護的。作為妻子有權力知道丈夫這些資訊的,也就是說她要獲取的資訊正是她丈夫要主動告訴她的,鑒於這個基礎而言,妻子獲取資訊的最終手段應該還是合法的。
主持人:在中國的離婚案件中,面臨類似情況,如果妻子懷疑丈夫隱瞞財產,妻子應該如何獲取證據以證明丈夫實際財富情況?
趙律師:這就牽扯到一個問題,也就是這個取證方式從我們國家法律上來說還是合法的,但是直接從電腦裡獲取的資料是否能夠成為定案關鍵的證據,可能還要個案個議。
在這個案件當中我覺得首先是:第一,他提供給法庭的這些證據,如果這些程式是經過丈夫認可的,當然就是直接有效的;但是如果丈夫不認可,妻子可以將此作為線索,向法庭提出要求向相關的銀行或者是相關的部門去申請調取,法院接受到申請以後依職權是可以到相關部門去調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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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6日刊載於本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