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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明確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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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對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進行明確。

通知稱,居民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搆,其來源於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總額扣除與取得境外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通知還稱,居民企業應就其來源於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扣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等規定計算的與取得該項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來源於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來源於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應按有關合同約定應付交易對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通知指出,居民企業在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用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額進行稅收抵免時,其取得的境外投資收益實際間接負擔的稅額,是指根據直接或者間接持股方式合計持股20%以上(含20%)的規定層級的外國企業股份,由此應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從最低一層外國企業起逐層計算的屬於由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

通知強調,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於辦理稅收抵免。

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2010年1月20日刊載於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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