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簡介

全球視野下的中國財產• 全球首個非營利研究中國財產保護的學術平臺




文章搜尋

本會公告

致中國財產規劃與管理研究會會員——本會為了在世界各地相關專業執業人士和機構之間搭建更好的專業平臺,特推出新的服務即幫助會員在香港申請書號,協助處理新書出版相關事務,有意在香港出版著作的會員,可聯絡本會諮詢具體事宜。

本會為非營利學術機構,廣告收益用於會員服務和本會運作開支。

經作者同意之後,歡迎轉載本網站文章,轉載時請注明文章出處即本網站名稱及文章發表時間。
首頁 arrow 私人基金與信託立法 arrow 陽光私募監管謀變 投資決策權將交歸信託公司
陽光私募監管謀變 投資決策權將交歸信託公司
 |  |

本文摘自上海證券報,僅供內部成員學習、交流、研究使用;如版權所有人認為不妥,請及時E-mail至 這個email住址已經被防垃圾郵件程式保護,您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 ,本會立即從網站上刪除該文。

 

與信託公司合作的證券投資信託,即業內俗稱的陽光私募,未來面臨將投資決策權交歸信託公司,現在的私募經理人只能作為信託公司的投資顧問,定位于提供投資建議。這是監管部門近期正在業內徵求意見《關於加強信託公司主動管理能力有關事項通知》中擬定的內容之一。

這份《通知》旨在鼓勵信託公司開展主動管理類信託業務,培養核心資產管理能力,打造專屬產品品牌;鼓勵信託公司自主開發信託產品,培養高端客戶。

《通知》對證券投資信託(即陽光私募)作出專門規定,要求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各類受益人的風險收益機制應科學合理,制定合理的優先劣後受益權份額比例、優先人基礎收益率和基礎收益率以上的超額收益分成比率,防止對少數人的利益輸送。

《通知》明確,證券投資信託投資顧問的選擇要嚴格按照《證券投資信託指引》的要求,進一步明確投資顧問選擇的相關制度、標準和流程;投資顧問應定位于提供投資建議,投資決策應由信託公司自行作出。

這一《通知》在業內反響強烈。

上海某信託公司總經理表示,“將對目前的陽光私募行業產生較大影響。”

事實上,由於私募基金法的缺位,對陽光私募的監管一度存在“真空地帶”。今年2月,銀監會下發《信託公司證券投資業務操作指引》,規定信託公司須親自下達信託資產的交易指令,不得將投資管理職責委託給任何私募投資顧問等。

但由於大部分信託公司都不具備投資管理能力,因此“自2月份規定出臺之後,大部分信託公司發行的陽關私募實質上仍然是由私募投資顧問管理,繞過這項監管規定”。一位元信託業人士告訴記者。

信託人士劉擎認為,信託公司僅作為平臺無法真正履行受託人義務對資產進行審慎管理,《通知》所體現的監管精神將引導證券私募基金更規範地運作,使“陽光私募”真正“雖私募但陽光”,有利於防範各種風險,為投資人權益多加一道安全屏障;促進信託公司增強主動管理能力。

“此次監管部門發佈的徵求意見稿對信託公司加強主動管理能力的引導,必然會給整個行業帶來較大的變化,那種依賴投資顧問的模式必將此路不通。”上國投相關負責人說,不論聘請專業顧問還是自己培養投資管理團隊,在發展主動管理業務方面,整個行業的重新洗牌將不可避免。

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僅供讀者參考。

2009年12月21日刊載於本會網站

 
< 前一個   下一個 >

© 2006-2010 中國財產規劃與管理研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