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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擬修改基金法 基金關聯交易或適度“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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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中國證監會正推動基金法的修改工作,建議適當放寬對基金運作的限制,擴大基金投資範圍,對基金與其託管人等方面的關聯交易適度“鬆綁”。

報道稱,目前有多家上市銀行已成為基金託管人,但受制於基金法,基金不能買賣與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公司所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因此擴大基金投資範圍,適度“鬆綁”基金關聯交易,已成業界共識。

目前基金法對封閉式、開放式基金的運作方式作了具體描述,但伴隨LOF(上市開放式基金)、ETF(交易所交易基金)等創新基金的不斷發展,以及開放式和封閉式基金的相互融合,市場要求放寬基金運作方式限制呼聲高漲。

相關人士透露,證監會建議修改基金法的主要思路是強化市場行為監管,規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行為,適度放鬆業務管制,增強基金業的活力和競爭力,在嚴格控制風險前提下,鼓勵開展創新活動。

此外,實踐中基金管理公司股東或股東的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往往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基金法處罰對象主要針對基金公司,而未涉及其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業內人士建議在相關方面能作出更細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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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7日刊載於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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