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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繼承法變更
編譯/本網站編輯 潘格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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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英國最新的繼承法變更,夫妻一方在去世一方未立遺囑的情況下,或將繼承更多遺產。

目前,財產的分割規則較為複雜,包括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而未婚伴侶則一無所有。英國法律委員會(the Law Commission)希望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改變這種規定。

法律委員會專家伊莉莎白·庫克教授稱,在已故配偶沒有設立遺囑的情況下,很多人都認為其財產理所應當歸其在世的配偶所有。“但事實並非如此,”庫克教授說:“因為未立遺囑而死亡規則(intestacy rules)的情況非常複雜,還需要考慮是否有死者其他近親屬健在。”

如果配偶與子女同時死亡,且遺產不超過250,000英鎊,則尚存的配偶能夠繼承所有財產;如果資產超過250,000英鎊,情況就比較複雜了:在沒有子女的情況下,生存的一方(包含夫妻與民事關係伴侶(civil partnerships)雙方)可首先繼承450,000英鎊,餘下的資產平分為兩部分,一半由配偶繼承,另一半由死亡一方的父母(若父母已故,則由兄弟姐妹)繼承。

庫克教授稱,法律委員會預備廢黜這項規定。

“我們建議,假如死者無子女,則生存一方能夠繼承其全部資產,即使死者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健在。如果有子女,我們會考慮究竟是配偶繼承所有資產,還是保留共用機制。倘若保留共用機制,我們會簡化分配方式,並且採取充分措施以確保死者配偶能夠繼續在家裡生活。”

法律委員會對此最大的變革就是賦予未婚伴侶及民事關係伴侶同樣的權利。不過,對於目前實施的法律,庫克教授認為依然有很多人存在誤解。例如,人們通常認為如果兩個人同居很多年,甚至已經育有子女,則雙方應該享有作為對方配偶的權利,因而能夠適用“未立遺囑而死亡規則”。但其實並非如此。同居關係中健在的一方往往需要向法院申請適用上述規則,尤其是需要照看其未成年子女。

庫克教授希望改變這種情況。“如果同居雙方育有子女,或者同居關係至少有五年,我們建議其享有夫妻一樣的權利。”

該議案將於2010年2月28日前進行磋商。

蘇格蘭與北愛爾蘭的法律與此不同,目前尚無改變這兩個轄區規定的計劃。

(本文內容旨在提供一種概要性的指導,具體做法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2009年11月25日刊載於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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