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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叫停基金短期評級和專戶理財評價
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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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11月17日公佈《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叫停基金短期評級和專戶理財評價。部分機構建議縮短基金評價區間和更新間隔,證監會未予採納。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鼓勵基金公司將最優秀的基金經理配置到老基金。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監會一直對“老鼠倉”等背信行為保持高壓態勢。關於基金公司投研人員上班期間需要上交手機,對其電話進行錄音等規定,一直都有並在持續完善中。對於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需要移送公安機關的,證監會都會移送。

《暫行辦法》明確了從事基金評價業務的禁止行為。禁止行為包括:對不同分類的基金進行合併評價;對同一分類中包含基金少於10只的基金進行評級或單一指標排名;對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進行評獎或單一指標排名;對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評級的評級期間少於36個月;對基金、基金管理人評級的更新間隔少於3個月;對基金、基金管理人評獎的評獎期間少於12個月;對基金、基金管理人單一指標排名(包括具有點擊排序功能的網站或諮詢系統資料列示)的排名期間少於3個月;對基金、基金管理人單一指標排名的更新間隔少於1個月;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進行評價。

《暫行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暫行辦法》,基金評價機構應註冊成為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在辦法施行後30個工作日內或開始從事基金評價業務後30個工作日內按照證券業協會公示的要求向協會提請辦理入會手續,並向證監會備案基金評價方法和內部控制制度等相關檔;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指定資訊披露媒體不得引用或發佈不具備證券業協會會員資格的機構提供的基金評價結果。

和徵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辦法》更加明確了基金評價業務的對象和範圍:基金評價機構對證券投資基金進行評價並通過公開形式發佈基金評價結果,適用本辦法;基金評價機構僅通過非公開形式發佈基金評價結果的,不適用本辦法,但該機構應當與使用基金評價結果的物件簽訂協定,禁止對方對結果進行公開引用。

《暫行辦法》把基金評價業務的定義調整為“包括基金評價機構及其評價人員對基金的投資收益和風險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開展評級、評獎、單一指標排名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評價活動”,並進一步明確了公開形式指“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形式或講座、報告會、分析會、電腦終端、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短信等形式,向非特定物件發佈基金評價結果”。

部分機構建議縮短基金評價區間和更新間隔,證監會未予採納。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鼓勵基金公司將最優秀的基金經理配置到老基金中,保留36個月的基金評價期間可以更好地評價基金經理在完整經濟週期中的業績表現,促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經理珍惜老基金品牌,進一步加強老基金的持續行銷,更好地保護長期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009年11月19日刊載於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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