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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本網站編輯 Carol Zhu 儘管許多離岸金融中心都沒有稅收協議,但最近也有些離岸金融中心開始積極與其他國家簽訂稅收協定,本文簡單介紹近五年來一些離岸中心或類似離岸中心的地區簽訂稅收協定的情況。 巴林(Bahrain): 2005年與巴基斯坦和土耳其簽訂了稅收協議,2006年與蘇丹也簽訂了稅收協定,但這些協定目前還沒有生效。目前與巴林簽訂已生效稅收協定的國家有中國、埃及、法國、約旦、黎巴嫩、馬來西亞、摩洛哥、新加坡、敘利亞和泰國。 巴巴多斯(Barbados):最初被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列入避稅天堂名單,但後來被移除。2005年巴巴多斯與博茨瓦納簽訂了稅收協議,並於次年生效。2006年與奧地利簽訂了稅收協議,但尚未生效。巴巴多斯已形成了積極的稅收協定系統,與其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有加拿大、中國、古巴、芬蘭、馬爾他、毛里求斯、挪威、瑞典、英國、美國和委內瑞拉等。巴巴多斯是加勒比共同體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簽約國之一,也是《加勒比財政優惠協調約定》的簽約國。巴巴多斯與荷蘭在2006年11月份簽訂了所得稅協議,但尚未生效。據稱,巴巴多斯正與巴西、智利、加納、印度、愛爾蘭、盧森堡、馬來西亞、墨西哥、俄羅斯和南非協商簽訂稅收協定。 伯利茲(Belize):目前僅在2002年與奧地利簽訂了稅收協議,2004年生效。 博茨瓦納(Botswana):大多數離岸金融中心名單還未將博茨瓦納列入其中,但博茨瓦納正採取積極措施晉升為金融中心,除上述巴巴多斯與其簽訂的稅收協定之外,已與其他不少國家和地區簽訂了協定。2003年與南非簽訂了稅收協議,2005年生效。2004年與納米比亞和塞舌耳簽訂了稅收協議,前者尚未生效,後者在2006年已生效。2005年,博茨瓦納與英國也簽訂了稅收協議,將於2007年4月生效。此外,博茨瓦納與法國、毛里求斯和瑞典簽訂的稅收協定都已經生效。 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目前還未有稅收協定,但正與英國協商簽訂協議。 哥斯大黎加(Costa Rica):目前還未有已生效的稅收協議,但已在2004年與西班牙簽訂了協議,正等待批准。此前與德國和羅馬尼亞簽訂的稅收協議也尚未生效。 賽普勒斯(Cyprus):已與許多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但其中只有兩個協議是在過去五年中簽訂的。2003年與黎巴嫩簽訂,2006年生效。2006年與塞舌耳簽訂,尚未生效。 香港(Hong Kong):2003年與比利時簽訂了協議,2004年生效。2005年與泰國簽訂了協議,2005年生效。香港與中國大陸簽訂了避免雙重徵稅安排,2007年1月生效,取代了此前1998年的安排。 冰島(Iceland):冰島也不是公認的離岸金融中心,但公司所得稅率相對較低(18%),利息和股息稅率也較低(10%)。2002年,冰島與斯洛伐克、西班牙和越南簽訂了稅收協議,分別於2003年與愛爾蘭、2004年與馬爾他簽訂協定,這些協定都業已生效。與匈牙利和馬爾他簽訂的協議2007年1月已生效。最近,冰島也與格林蘭島和義大利簽訂了協議,但尚未生效。冰島也是北歐稅收協議(Nordic Convention)的簽約國之一。此外,冰島目前正與美國協商簽訂協定。 愛爾蘭(Ireland):分別于2002年與克羅地亞和斯洛維尼亞、2003年與加拿大、希臘和冰島簽訂了稅收協議,且均已生效。2005年與智利簽訂的協議尚未生效。此外,愛爾蘭已與許多國家簽訂了協議。有報告顯示,愛爾蘭正與阿根廷、賽普勒斯、埃及、法國、義大利、韓國、科威特、馬爾他、摩洛哥、葡萄牙、新加坡、突尼斯、土耳其、烏克蘭和越南協商(或再次協商)簽訂稅收協定。 盧森堡(Luxembourg):2002年與馬來西亞簽訂了協議,2005年生效。該協議既不適用於馬來西亞納閩島的離岸業務活動,也不適用於特定的盧森堡股份公司(參見2002盧森堡-馬來西亞稅收協議的第31條)。2003年與土耳其簽訂了協議,2006年生效。2004年與以色列簽訂協定,當年生效。2004年與拉脫維亞和立陶宛簽訂了協議,2007年1月生效。2006年與愛沙尼亞、聖馬力諾和阿聯酋簽訂協議,尚未生效。目前盧森堡已有50個已生效的稅收協定,2006年,盧森堡在與法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基礎之上又簽訂了一項議定書,正等待正式批准。此外,正與格魯吉亞、印度、黎巴嫩、塞爾維亞及黑山協商簽訂協議。 澳門(Macau):2003年與中國大陸簽訂了稅收安排,2004年生效。2006年與比利時簽訂了協議,但尚未生效。與葡萄牙之間的稅收協議仍然有效。 馬來西亞(Malaysia):在過去五年裏簽訂了11個新的稅收協議。2002到2003年期間與克羅地亞、黎巴嫩、盧森堡和瑞典簽訂了協議,均已生效。2004到2005年期間與新加坡和南非簽訂了協議,均於2007年1月生效。此外,已與智利、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塞舌耳和西班牙簽訂了協議,但尚未生效。與智利、盧森堡、塞舌耳、南非和西班牙簽訂的稅收協定中規定,按照納閩島離岸業務稅法(Labuan Offshore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從事離岸業務的人不享有稅收協議的優惠待遇。 馬爾代夫(Maldives):最初被OECD列入避稅天堂名單,但後來被移除。2005年與孟加拉、不丹、印度、尼泊爾、巴基斯坦、斯里蘭卡這六個南亞區域合作聯盟成員國(South Asian Association Regional Cooperation,簡稱SAARC)簽訂了有限多邊雙重徵稅協議及稅收多邊行政管理協助協定(Limited multilateral double taxation and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 treaty)。 馬爾他(Malta):2002年與科威特和斯洛維尼亞簽訂了稅收協議,現已生效;2004年和2005年分別於冰島和西班牙簽訂了協議,均於2007年1月份生效;2006年與希臘、聖馬力諾、新加坡及阿聯酋簽訂的協議尚未生效。馬爾他目前共有40多個已生效的稅收協議。 毛里求斯(Mauritius):2002年到2005年之間與巴巴多斯、克羅地亞、塞舌耳、烏干達四國簽訂了稅收協議,2002年與塞內加爾簽訂的協議尚未生效。目前,毛里求斯和印度正協商在原有稅收協定的基礎上簽訂一項議定書,防止印度商人利用或濫用該稅收協議獲得免稅短期證券市場利潤,這一現象在實踐中也被稱為“來回轉帳”(round-tripping)。2006年毛里求斯也與中國簽訂了類似的議定書,2007年1月生效。 摩納哥(Monaco):與法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自1963年起就開始生效,2003年在原協定基礎上簽訂了議定書和換文(Exchange of notes),2005年正式生效,效力追溯至2002年。該協定書對於自1989年起居住在摩納哥的法國國民影響不小,他們的全部財產,包括在摩納哥的房地產,都需要繳納法國財產稅。 荷蘭(Netherlands):繼續擴展並更新其龐大的稅收協定網路。在2002到2004年期間,與阿爾巴尼亞、格魯吉亞、印尼、蒙古、波蘭、斯洛維亞和烏干達簽訂了稅收協議,且均已生效。在2005到2006年期間,與約旦和南非簽訂了協議,但均未生效。2006年11月與巴巴多斯簽訂了所得稅協議,但尚未生效。 荷屬安地列群島(The Netherlands Antilles):除2002年在《1964年皇家法案》(實際上是一項稅收協議)基礎上與荷蘭和阿魯巴簽訂了一項議定書之外,在近五年沒有簽訂稅收協定。但最近有報告顯示,安地列群島正試圖與一些加勒比海國家簽訂協定,包括巴巴多斯和牙買加。 巴拿馬(Panama):2004年與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厄瓜多爾、秘魯和委內瑞拉簽訂了安第斯共同體(Andean Community)所得稅和資本稅協定,該多邊協定在2005年生效,但委內瑞拉在2006年退出了安第斯共同體。巴拿馬僅與法國簽訂了一個非常有限的雙邊稅收協定。 聖馬力諾(San Marino):自2002年起簽訂了一些稅收協議,與奧地利和克羅地亞簽訂的協議已生效。與比利時、義大利和盧森堡簽訂的協議尚未生效。 塞舌耳(Seychelles):在2003至2005年期間,與博茨瓦納、毛里求斯和阿曼簽訂了稅收協議,且均已生效。與比利時、馬來西亞、阿聯酋、越南、辛巴威簽訂的協議尚未生效。2001年與泰國的協議已於2007年1月生效。2006年與賽普勒斯簽訂的協定尚未協定。 新加坡(Singapore):在2002至2006年期間共簽訂了19項稅收協議,且均已生效。最近與新加坡簽訂協定且已生效的國家有巴林、汶萊、斐濟、芬蘭、德國、以色列、科威特、立陶宛、馬來西亞、盟國、阿曼、羅馬尼亞和斯洛伐克。已簽訂協定但尚未生效的國家有比利時、愛沙尼亞、哈薩克斯坦、馬爾他、卡塔爾和俄羅斯。2005年,在與新加坡簽訂的稅收協議基礎上簽訂了一項議定書,並已於2006年生效。2007年1月份與摩洛哥簽訂了協議,但尚未生效。目前,新加坡已生效的稅收協議達50多個。目前,新加坡和中國正協商簽訂新的稅收協定。 瑞士(Switzerland):在過去五年中簽訂了數項協議。2002年和2003年與愛沙尼亞、伊朗、以色列、拉脫維亞、立陶宛、烏茲別克斯坦簽訂的協議均已生效。2005年與當時的塞黑共和國簽訂了協議,但2006年塞爾維亞和黑山獨立,2007年1月,塞爾維亞方面協議正式生效,而黑山則聲明將尊重所有的塞黑條約,但目前瑞士方面還沒有確認是否遵守與黑山方面的協議。2005與2006年期間與亞美尼亞、阿塞拜疆和巴基斯坦簽訂了協議,但尚未生效。 阿聯酋(The United Arab Emirates):2002到2006年期間簽訂了數項稅收協議。與亞美尼亞、奧地利、加拿大、韓國、新西蘭和烏克蘭簽訂的協定已經生效。與約旦、盧森堡、馬爾他、毛里求斯、塞舌耳和西班牙簽訂的協議尚未生效。 2007年4月4日轉載於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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